最后,认为中午12点退房的行规被称之为国际惯例,我国旅游饭店遵循国际惯例无可厚非的意见并不正确。我们承认,在大多数国家的旅店业都通行中午12点退房,但这是大多数而不是所有国家所有的饭店,也有很多国家的饭店并不奉行这样的规则。因此,选择中午12点退房的规则,并不是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使不选择这样的行规,而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下午两点退房或者其他方式作为饭店结算方式的做法,并不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做法,而是更符合《消法》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的做法。如果我国的饭店业能够如此,则会使我国的旅店饭店更加方便群众,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立业为民的中国饭店特色,这并没有什么不好。因此,可以说,对于不方便群众,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即使是国际惯例,我们也要有勇气打破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行规。
三、应当如何对商业行规进行法律规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当看到的是:
第一,商业行规的主流是积极的,是向上的,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立场。对此,必须予以充分肯定。应当说,在商业行规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从商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其基本立足点是既服务人民,也兼顾行业利益,综合平衡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正是如此,商业行规也才具有必要的社会地位,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整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在发生商家和消费者权益冲突的时候,也能够以商业行规的规范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基础,确定过失是否存在,是否具有违法性。因此,不能认为商业行规都是保护商家利益的霸王规则,都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法”。
第二,对于不能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家利益的行规应当进行改革。应当承认,在有些行规中确实存在不妥的规则。例如关于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规范,尽管行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开瓶费,且谢绝自带酒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其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被演绎成为收取高额开瓶费的所谓“惯例”,就变成了使消费者极为愤慨的“规则”,并且被司法裁判所谴责。这样的行规应当进行修改,使之成为能够兼顾消费者利益和商家利益的规则。我们认为,对于客人到酒店就餐,如果完全不限制客人自带酒水,可能会侵害商家利益,而限制过于严格,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行规对此应当明确规定,酒店对于客人自带酒水,原则上应当谢绝,对于消费者坚持自带酒水饮用的,可以根据饭店的等级,适当承担必要费用,规定适当的幅度,限制商家任意加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