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行规违反法律,或者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冲突的时候,那么,商业行规不能对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基本原则,商业行规应当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对商业从业者不具有约束力。例如,很多饭店在店堂告示上写着:本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其依据就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这种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商业行规,在商业活动实践中就被从业者演化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且成为全国大多数城市餐饮界普遍奉行的商业行规。我们认为,饭店酒店等经营场所确实具有经营性,其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是有偿的。如果完全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将会造成饭店经营利益的损失。但是,很多饭店就此收取高额的开瓶费,甚至超过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本身价值或者就餐餐费的数额,这样的规定和做法就是违反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以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甚至是收取高额的开瓶费,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在“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商业行规之下,虽然消费者有不消费酒水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却被剥夺了消费谁的酒水的权利和自由,强迫消费者接受饭店的酒水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饭店的酒水价格通常比市场上要高,让消费者强制接受高出正常价格50%、一倍甚至几倍的商品,也侵害了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对于消费者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很多法院敢于冲破商业行规的规定,向开瓶费等行规挑战,作出否定其效力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