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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在这些案例中,有些得到了合理解决,有些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其中臧云诉东来顺案,在开庭审理后,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就主动决定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止对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支付25元诉讼费,得到消费者的谅解和支持,臧云与其调解结案,东来顺公司还赠送礼品,欢迎他继续来东来顺就餐。这样的处理就非常圆满,既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建立了正常的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


  

  但是,有些却拒绝接受反对意见。例如,在王先生起诉的第四件案件在审理中,法院收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来函,题目为《关于广安门铁路宾馆与王先生房费纠纷案的意见》称:近日,接到我协会会员单位广安门铁路宾馆报告,住店客人王先生因房费纠纷一案,起诉广安门铁路宾馆。经我协会了解,客人王先生在入住宾馆时,填写了《宾馆住房单》和《预收定金单》中宾馆已经书面告知客人在中午12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日房费。客人签字认可上述规定。因此,我协会认为宾馆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看,这种收费方法经过饭店与顾客的要约和承诺形式已经得到确认;第二,这种收费方法不属于具有强迫性的附从合同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第三,饭店有确定收费标准的经营自主权,有权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计价方法;第四,“间/夜”收费是考虑了饭店的综合成本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并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也并没有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第五,《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六,饭店客房按照“间/夜”收费早已是国际惯例。请贵院参考以上意见对纠纷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下,王先生才因“某种原因”提出撤诉。


  

  在这样的纠纷案件中表现的,究竟是商业行规挑战法律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无法规范商业行规,争论的焦点无非是在这里。在没有商业行规作为后盾的那些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可以突破现行的做法,依据法律的规范作出合理的判决。但是在有商业行规作为后盾的那些纠纷中,法院的判决比较谨慎,即使敢于突破商业行规,也都比较小心。甚至还有像中国旅游协会那样直接向法院建议强调商业行规的依据,不希望法院破坏商业行规的做法,而法院被迫就范,动员消费者撤诉了事。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给出合理、合法的答案,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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