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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件:2007年9月13日中午,臧云和同事、朋友三人到北京市东来顺牛街饭庄就餐,就座时,餐桌事前已摆放好收费套筷,没有摆放免费套筷。该收费套筷背面下方印有“工本费一元”字样,套内有湿纸巾一张,塑料质地有螺纹筷子一副。臧云三人使用了收费套筷。用餐后,服务员给臧云提交的预结账单上,一次性套筷计算在菜品一栏内,单价1元,数量为“3”,收费金额为3元。臧云按预结账单上总计195元(包括3元的收费套筷)交付后,服务员为其开具了195元发票。臧云拿到发票后,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后,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提出:东来顺决定率先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止对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支付25元诉讼费。臧云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与其调解结案。东来顺公司当庭给付了臧云3元筷子费和25元诉讼费,还赠送他一套精美礼品,并表示欢迎他继续来东来顺就餐。


  

  第四件:王先生是辽宁省辽阳市人,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退房。王先生认为一天是24小时,而他只入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余元。宾馆方面认为,宾馆中午12点前退房,否则要加收费用,这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4月22日,王先生基于“某种原因”来到宣武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宣武法院准许。


  

  这些被人民群众诟病的服务行业的做法,有的已经被法院判决所推翻,有的是法院不敢与之对抗,默认服务行业的做法。[1]其实,在这些做法背后支持的,差不多都是商业行规。以第二件典型案例和第四件典型案例为例,就都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作为依据。该规范第10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这是第四件典型案例的行规规定依据。关于第二件典型案例,也有该行业规范的第29条支持:“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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