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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2. 公司被撤销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被撤销大多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如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或产品违反产业政策,或者由于其在设立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虚报或谎报注册资本、未履行登记手续等,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存有公司被撤销的有关规定;而公司设立无效则仅限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且这些情形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只是未曾关注或发现而已。公司被撤销,不论在公司设立之初还是在公司成立运行之后,只要存在经营或设立违法的情形,主管机关就可依职权撤销,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但公司被宣告设立无效则往往受时间限制,且各国规定的限制标准不一。[5]同时,公司被依法撤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法律设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须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仅有公司设立撤销的内容。《公司法》规定,公司撤销的原因是,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 公司被解散与公司设立无效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6]。导致公司解散的主体有发起人或者是股东会,而公司设立无效的确认之能由法院依法做出;公司解散可由很多非法定情形诸如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行政命令公司解散等等,而公司设立无效只能由法定情形所导致;公司解散是同时兼顾公司内部人员利益和社会资源利益,而公司设立无效仅旨在保护股东个人利益;另外公司解散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而公司设立无效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公司设立失败与公司设立无效

  
  所谓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设立没能成功。[7]它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广义上的公司设立失败也包括公司设立无效。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公司设立失败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公司设立不能,它多发生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实质方面或程序方面的欠缺以及创立大会的决议,而引起的。对于公司设立不能的原由有学者归纳了以下五点:资金没能按期募足,使公司设立缺少法定必备的物的要件;没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国家主管机关不批准;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致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没有进行或不给予设立登记。[8]

  
  5.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法人资格否认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之对象必须是具有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之公司,仅因为公司滥用法人资格,致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因此,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并未否定公司人格,恰恰相反,它必须以承认公司人格为前提。而公司设立无效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否定,虽然“这种否定不是自始否定,亦不是立即否定,”[9]但是这种否定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是否定程序的开始。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最终要以注销登记为标志。由此可见,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与普通法国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而适用“揭穿公司面纱”规则时的“公司人格否定”还是存在区别的。

  
  二、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一)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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