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按李教授所举的“非法持枪”然后“用枪杀人”一例而言,这种行为被判定为牵连犯,是因为罪犯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第一个犯罪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第二个犯罪行为是用枪杀人。
在法理学上,另一个更能说明牵连犯的重要例子是“先奸后杀”。罪犯先实施强奸犯罪,在实施强奸犯罪之后又杀害受害人。因此,所谓牵连犯,实际上就是数个不同种类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形。
因此,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分水岭在于犯罪行为的种类之多少。前者是实质的数罪,后者是实质的一罪。
凡是因为两个或者数个不同形态和种类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就是牵连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例如,对先奸后杀的,用杀人罪吸收强奸罪,按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先是非法持有枪支,后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杀人的,用杀人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按杀人罪定罪量刑。
凡是因为同一个种类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就是想象的竞合犯,例如,许霆案就是典型例证。
【分析】
在本案中,依照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时建锋案中的行为种类,是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的首要任务和前提。那么,时建锋的行为是数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吗?答案很明确:显然不是!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很显然,时建锋的行为只有一个种类--尽管这个种类的行为重复达两千多次,但是依然只是一种行为:那就是“使用伪造的军用车牌通关”。除此种类的行为之外,时建锋并未实施其他任何种类的犯罪行为!用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说,在时建锋案件中,篮子里装的始终只有“核桃”却没有枣!
【结论】
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是刑法学上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种还是数种行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即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种行为。因此,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犯罪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种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对牵连犯要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是因为罪犯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种类以上的犯罪行为。对想象竞合犯要按照“想象”的轻罪吸收“想象”的重罪之原则处理,是因为罪犯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种类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