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要求,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中国环境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思想和包括确认和保障环境权利原则在内的环境权益平衡、协调和制约原则,包括代际环境利益平衡原则、环境公权对其他公权的合理制约原则、不同环境公权间的平衡、制约和协调原则、环境私法权益和其他私法权益的平衡、制约与协调保护原则、[12]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的相互制约原则。二是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三是科学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包括风险预防和损害预防)、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即环境问题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四是环境责任原则,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原则的高度概括。[13]其中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在日本等国家又被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统称为原因者负担。五是环境保护的知情与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并可平等地参与到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决策和法律监督的事务之中。[14]六是环境保护的合作原则,包括涉外合作与国内合作的原则。
【作者简介】
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注释】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4 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77-681 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8-619 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8-219 Ludwig Krämer, EU Casebook on Environmental Law, Oxford, Harting Publishing, 2002, P.128, 135,145. Jan H.Jans,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Second Revised Edition,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0, P.31.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33-43.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87, P.155.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111. Richard Macrocy, Ian Havercroft and Ray Purdy, Principle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4, P.191.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9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 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126 常纪文,王宗廷.环境法学.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48 Allan Greenbaum, Alex Wellington and Ron Pushchak, Environmental Law in Social Context, Ontario, Captus Press, 2002, P.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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