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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1993年实施的《环境基本法》总则第3条(构建对环境负荷影响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看出,该条规定:“应当本着下述宗旨实施环境保护,即:在可能的限度内,减少因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对环境的负荷及其他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影响,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把得天独厚的环境维持在正常水平的同时,一方面要力求发展对环境负荷影响小的健康经济,另一方面要构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且要在科学知识充实的基础上,预防环境污染。”其中,“要力求发展对环境负荷影响小的健康经济”体现了协调发展的思想和科学发展经济的原则;“减少因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对环境的负荷及其他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影响”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原则;“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保护环境的措施”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责任原则;“要构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且要在科学知识充实的基础上,预防环境污染”体现了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
  
  法国1998年制定了《环境法典》,该法典在第一卷(公用条款)第一编(通则)第110·1条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即“……从事对国家这些共同财富的妥善保护、开发利用、修缮恢复及良好管理必须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照下列原则进行:1.预防为主的原则……2.采取预防和纠正并举的原则……3.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4.参与原则……”为了防止对原则的理解发生歧义,该条还对每个原则进行了说明,如对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该条阐释道:“根据这一原则,为预防污染、减少污染以及同污染做斗争所采取一切措施引起的费用,应由污染的制造者承担。”对于参与原则,该条规定:“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3]
  
  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了风险预防、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四个原则。如对于风险预防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该法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确保其以一定方式在联邦的和土著的土地上实施的经营和活动,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相一致。”[4]该法还体现了公众参与等原则,如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该法不仅在第二章(公众参与)集中规定了公民增加的权利、资源报告权、参与犯罪调查权、提起环境保护诉讼权、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实体权利和程序,还在第3至第11章各有关的具体场景中规定了信息获得、参与实施等与公众参与有关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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