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本案情况看,陈某杀害李某的部分原因在于李某的过错。尽管李某的过错,比不上生命的难得和可贵,不至于死,但陈某长期在夫妻生活中遭受的压抑情绪,慢慢堆积起来,终于在李某的过激行为面前爆发了出来。李某的死亡完全归咎于陈某显然有悖常情,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事发背景。
4、被告的平时表现
如果不是发生本案,很难让人把被告陈某与犯罪联系在一起。陈某虽属上门女婿,但和岳父母及其他李家亲戚关系很好,长期早出晚归在外打工。李某家人证实:“这人脾气很好,很聪明、说话做事也讲道理,我们全家对他都很好。要不是李某在外找其他的男人刺激了他,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来的”(见卷宗第80页)。他们深知自己女儿的脾气,在夫妻俩吵架时也总是劝说女儿,对女婿陈某很好。经查,陈某无任何前科,在外面帮人家做工,为人诚实,性格很好。在夫妻相处之中,陈某对李某也很好。尽管李某多次言语刺激,并闹着要离婚甚至动手打过陈某,但陈某却对李某从没有采取过任何过份的行为。询问笔录中,陈某说到:“想着平时对她那么好,她在外面找男人,还要杀害我,我当时很是气愤”,这是陈某的肺腑之言。如果不是义愤之极,陈某绝不会做出杀害他人的行为。从这些事实和证据来看,陈某一惯表现良好,即便在气愤之余杀害了被害人,但人身危害性较小,可塑性强,量刑时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5、陈某有个年仅3岁的孩子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分子,而是预防犯罪,为了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如果对一个人的惩罚致使的社会危害结果更大,那么有悖刑罚的最终目的。我国《
刑法》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教育和改造。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生有一女,且年仅3岁。现在孩子已经失去母爱。陈某对女儿一直很疼爱,因为李某经常不在家,女儿基本上都是陈某在照顾。在协议离婚上,女儿也是由陈某抚养(见卷宗第93页)。如果女儿再失去父爱,那么她的一生将享受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家庭的教育。恳请法庭在对陈某量刑时考虑这一现实,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6、陈某悔罪态度好
事发后,被告陈某深知自己犯下罪行,积极自首。从到案至庭审,被告供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根据坦白从宽的原则,结合陈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