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抗法行为存在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甚至转移财产或逃避在外,或避而不见等等,采取种种方式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冲进执行现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或者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01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河南孟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季元庭写的题为《应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文,叙述了他在6月21日夜参加孟州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之所见:他亲眼看到被执行人有的躲在床底下;有的在家中躲避不见,拒不开门;有的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还有的大肆谩骂,手挥菜刀,扬言要与执行人员拼命。这些抗法事件,在其他各个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因此,如不加以打击,不足以遏制暴力抗法事件,也难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二是行为人对该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三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它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要表现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但也有刑事案件中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但不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如在执行调解协议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采用捆绑、殴打、伤害等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执行,就应按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暴力、威胁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最突出的特征。
2、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应按
刑法第
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处理。如在执行调解协议时,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案外人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按该罪处罚。当然,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