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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创新初论

  
  2、国有律师所是社会主义职业价值得以坚持的重要支柱。

  
  国有律师所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之具体而且重要的载体,从一开始就一直而且始终践行着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和历史使命,始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天职,始终是践行社会主义职业价值的重要支柱,而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与盈利目的相对等。这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如此,在市场经济时代同样如此。她在当今时代,更是突显出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无比责任感与自觉性,更是突显出其职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巨大反差,而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和不安。换言之,其内在不可动摇的社会政治价值观远甚于其商业价值观,因而其职业贡献远甚于其商业利益,而与其他非国有律师所所彰显出的职业贡献与商业利益等价效应大相径庭。

  
  3、国有律师所是中国特色律师制度得以完善的重要力量。

  
  国有律师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区别其他非社会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来就没有离开,实际上也离不开国有律师所的重大贡献。即使在各类非国有律师所竞相纷呈的今天,国有律师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律师组织结构多样性的重要形式,其社会政治价值和法律服务价值都不可低估。可以这样说,没有国有律师所的存在与发展,中国律师制度就无所谓“中国特色”。换言之,国有律师所的存在与发展,决定并回答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根本性质与历史使命,是完善中国特色律师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国有律师所发展之不足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勿容讳言,国有律师所曾经作为中国律师制度的“火车头”和中坚力量,不仅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发展,在市场经济时代更是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而被远远地抛在了其他非国有律师所的后面。无论是组织结构的优化,还是规模效益的形成,抑或队伍素质的建设,国有律师所均无法与其他非国有律师所相媲美,相反,她却面对无偿地而且不断地为其他非国有律师所储备和输送“高、精、尖”人才而致自身骨瘦如柴之现实,而无能为力。这几年像胡长清、赖昌星等反腐大案,像河北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张子强团伙犯罪案,像中央电视台台标纠纷案、乌苏里船歌着作权纠纷案等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诉讼案件无不有中国本土律师的参与,国内数万家“三资”企业中,80%以上都得到了中国本土律师的帮助,国内甚至已有为数不少的知名律师被选为人大代表或者被聘为政府高参,为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等等,其中我们却看不到国有律师所的身影。由此可见一斑。

  
  面对这一现状,我们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行业管理部门并非熟视无睹,只是历经多方努力似乎依然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

  
  国有律师所发展之严重不足,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体制不明,发展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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