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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创新初论

  
  据历史记载,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基于新生人民政权的巩固,开始在批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1和借鉴前苏联律师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创立人民律师制度的尝试。在1950年7、8月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部长史良做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新律师制度的问题。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试行律师工作。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迩后,司法部被授权起草《律师暂行条例》,律师职业被定位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国有律师所的前身――“法律顾问处”成为律师组织结构之唯一形式。截至1957年6月,全国建立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分别发展到2528名和350名,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县,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同时,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开始筹建律师协会。

  
  1957年下半年到1979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律师执行职务被认为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律师坚持法律是“不要党的领导”,新生的律师制度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被彻底否定。

  
  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政策重心的根本转移,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重建。从此,律师职业被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国有律师所(法律顾问处)进而得以较快的恢复与发展。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催生了各地国有律师所的迅猛发展与壮大,从此我国律师工作开始步入正轨。随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律师职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律师体制的改革也势在必行。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后,一些法律顾问处开始正名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改革,打破了律师收入和支出由国家包办的传统模式。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并于次年正式加入“亚太律师公会”,中国律师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律师所不再是律师机构的唯一形式,大量的合作所、个人合伙所纷纷成立并开展自己的业务。1988年初,深圳特区3名青年律师创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同年5月, 保定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随后,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都创办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工作新体制。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成长期。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则划时代地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从此得以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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