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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

  

  宪法文本分析也存有一些弊端。表现为,其一,研究范围限定于宪法文本,须舍弃一些内容。仍以阿玛尔的著作《权利法案》为例,由于使用文本分析,此书将一些在宪法中出现但却未在“权利法案”中出现的权利排除在外。例如,宪法1条第9款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颁发,禁止通过褫夺公权和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授予贵族爵位,第6条规定的禁止对公职人员的宗教测试,第13条修正案规定的取消奴隶制,第15条19条24条26条修正案规定的投票权。这种排除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缺陷,诸如模糊了其他权利条款的中心地位、切断了权利法案和其他条款及其他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二,文本分析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只能拘泥于文本自身。文本分析方法鼓励读者更多地围绕着文本中的词(words)而不是特定宪法概念去理解其内容和实质等,因而宪法理论和学说难免在文本分析之中找不到自身的位置。其三,如果不能对应着宪法的司法实施以及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宪法问题,宪法文本分析有可能坠入单纯的宪法注释,远离政治现实,使宪法学成为纯粹象牙塔中被玩味的文字游戏。最后,虽然文本分析有助于探知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但过分沉溺于宪法文本有可能失去对宪法文本本身的评价能力。这不仅有可能阻碍宪法的发展,还有可能使宪法成为一个与时代阻隔的僵化文本。


【作者简介】
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法理学》,第140页。
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台北联经事业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12页。
铃木义男:《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页。
  《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第61页。
“‘他开始悄悄强化最高法院’。在马歇尔之前,最高法院沿袭英国的做法,让每位大法官都宣告法律意见。贝弗里奇说道:‘有史以来第一次,首席大法官不顾由大法官逐一发表法律意见的传统,而是冷静地自己担负起宣告最高法院意见的职责。’”“从多个个人的法律意见转为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极其适用于加强初出茅庐的最高法院的声望。马歇尔看到,只有通过一个统一的裁判机构来宣布它所宣扬的原则才能够最高法院所必需的权威和尊严。为了实现判决的最终性和确定性,他努力争取建立只有一个声音的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史》,第42页。
《司法审查与宪法》,第129页。
《司法审查与宪法》,第134页。
《司法审查与宪法》,第137页。
《司法审查与宪法》,第138页。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
《美国最高法院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司法审查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4页。
《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47页。
《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Ziyad Motala ,Cyril Ramaphosa:Constitutional Law:Analysis and Cas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p 19页、23页。
《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45页。
《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Akhil Reed Amar:The Bill of Rights,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295——301。
《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48页。
G·Alan·Tarr:Judicial Process and Judicial Policymaking,Wadsworth2003,p250页。
Constitutional Law:Analysis and Cases,p21—23。
转引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37页。
转引自:《美国最高法院史》,第273页。
The Bill of Rights,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295——301。
参见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4年。
The Bill of Rights,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299。
The Bill of Rights,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p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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