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文本间”(intertextuality)分析。这是一种强调宪法文本和其他权威性文件互动关系的分析方法,它需要在具有相同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法律文件之间检索具有相同含义的文字。在《权利法案》一书中,作者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将作为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和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各州宪法性权利宣言一起,通过检视这些文件中的相同文字来识别宪法含义。[19]作者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美国和英国具有相同的法律传统,美国直接从英国那里承袭了法律的精神,包括文字的措辞。而在不具备相同因素的国度之间,这些方法就不能用。以我国为例,文本间方法只适合在我国建国后历部宪法之间进行,民国时期的宪法文件与建国后的各宪法文件之间就不具备“文本间性”。
第六,按照宪法文本顺序安排研究顺序。这一方法体现在作为理论的宪法学研究中。许多宪法学研究以宪法文本的顺序来安排研究顺序,这是一种尊重宪法文本的研究方法。仍以阿玛尔为例,他对“权利法案”的研究就是按照“权利法案”文本的顺序来安排此书章节顺序的。在我国许多宪法学著作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研究方法,其中尤其显著的是许崇德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宪法》一书中所使用的方法。由于当时国内研究宪法主要依赖的是苏联方法,许崇德教授有意识地按照我国1982年宪法典的文本结构安排研究的顺序。从此,该方法成为我国宪法学教科书结构的主流,体现了对宪法文本的尊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宪法文本分析和宪法解释的目的是获知宪法含义,因而在宪法文本分析过程中,宪法意图占据优先地位。只不过,在宪法文本分析者看来,宪法意图来源于宪法文字,或者说,宪法文字是获知宪法意图的最好去处。因之,当通过宪法文字无法获致宪法意图之时,制宪史便成为宪法文本之外最具权威的解释来源。亦即当运用文本分析不足以厘清宪法含义时,制宪过程中的辩论记录是学者经济法官最先求助的解释参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国家的法院或者宪法法院非常强调比较方法的使用,借用其他国家宪法中的语词来确立本国宪法的含义。虽然这一做法遭到了一些反对,但这一倾向也透露出一个新的信息,即比较解释方法和借鉴其他国家宪法渊源在比较宪法学和宪法裁判中的价值。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倾向是须注意宪法文字与社会现实和时代之间的联系,尽可能以开放姿态确立宪法文字的当代含义。宪法文本分析不能窒息宪法的发展,不能让起草和生效之时的宪法观念成为阻碍宪法进步的桎梏。欧洲人权法院在确立其解释规则曾经得出这一结论:对公约的解释从如下意义上说必须是“动态的”:它必须参照社会和政治态度的发展来加以解释,其效果不能够局限于它被起草或生效之时的各种观念。在此概念之下,像种族歧视这一当时并未进入起草者们头脑中的禁止性规定也被包括在克减待遇之中,公约第8条规定的隐私权保护也认为必须加以演进,以符合新的、50年之前所预见不到的技术发展。同时,这一动态方法也有一个限定,即不能把一些新权利解读到公约当中。在这样的方法之下,《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许多权利,如家庭、教育、强迫劳动、工会自由等概念都有了新的发展。虽然这些概念的发展扩大了各缔约国的义务,并使之超出了当初的承诺,但这一方法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签署条约的这些国家的意图既在于保护个人免受过去的威胁,也意欲使其国民免受未来的威胁。[20]
四、文本分析方法的适用
宪法文本分析方法可在两个领域中适用:一个领域是在宪法理论分析中以宪法文本为依据求证某种观点的规范依据,进而判定这一观点的规范适切性;一个领域是在宪法的司法实践中利用宪法文本作为判定制定法合宪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