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司法实施是宪法文本分析方法产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美国学者研究,在美国,宪法文本分析是完成宪法法律化的需要与必经之途。这是因为,受英国16、17世纪根本法观念的影响,早期的美国并不将宪法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由法院实施的法律文件,而是一个由主权行为决定的政治文件。政治文件和法律文件是不同的。政治文件约束主权行为,法律文件约束个人行为;政治文件由政治机关实施,法律文件由法院实施;政治文件由政治机关(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变迁其含义,法律文件由法官解释来赋予其内涵。在马歇尔担任首席法官期间,由于需要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确立法院的地位,马歇尔深谋远虑却不事张扬地引入普通法的法律解释技术,从而将人们的宪法视线成功地转移至宪法文本的文字中,完成了法院作为宪法解释者确定宪法含义的企图,并极大地避免了人们形成对法院的违宪审查视为政治行为的看法。这在他所作出的一系列判例的法律意见中有鲜明体现。
马歇尔的这一做法依赖两方面司法技术的改革:一是改变了英国法官逐一写出法律意见的习惯,将其改变为多数意见、附随意见和异议;一是在制作法律意见时以宪法文本为依据解释宪法的文字。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举动,它既可以使松散的、各自为战的法官形成多数,使最高法院以一个声音说话,也可以使人们关注宪法文本文字,并通过法院解释宪法文本文字确立法院的地位。[6]两方面因素结合,有力地革新了法院在国家权力结构和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其中着力解释宪法文本文字成为马歇尔在各个宪法案件意见书中一个显著特点。在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瓦德案中,每份判决意见都同意该案件的处理有赖于回答两个问题:学院特许状是否为符合宪法含义的契约;如果是,新罕布什尔州的法案是否损害了该特许状的义务。马歇尔在他的法律意见中多次提到了“宪法文字”。他说:“很明显这是一个契约,捐赠人、受托人和国王……是该契约的最初缔约人。……因此,它是一个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精神上都合乎宪法的契约。”[7]“在缺乏所有权威的情况下,根据该案本身的性质和理由,而不是根据宪法文字的保证,我们能找到维持宪法解释的东西吗?”[8]在1819年的斯特奇斯诉克罗宁谢尔德案中,马歇尔通过考察宪法语词的含义来确定宪法的意义。他说:“在讨论‘州是否被禁止通过这样的法律’这个问题当中,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的是相关语词在普通用法中的含义。什么是契约义务?将对它造成损害的到底是什么?”最后,马歇尔以这样的评论对他的观点做出了回答:“在讨论这个主张之前,我们可以适当地假定,尽管某种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精神会受到不亚于其文字的尊重,但这种精神主要还是来自它的文字。”[9]马歇尔强调宪法文字和宪法解释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宣布法律无效的过程中,他有三次直接谈到宪法结实问题。8年以后,在奥登诉桑得斯一案中,马歇尔再次说到:“关于适用联邦宪法的解释原则,我们已经说得太多。……说宪法的意图笔必然占优;说这种意图必然来自宪法文字;说宪法文字必须按照制宪者普遍意欲使用的含义加以理解……这都是在重复已经大量谈过的东西,也有可能是必要的东西。”[10]在这些判决的讨论过程中,马歇尔坚持主张宪法精神从属于宪法词语,只有一次例外,这就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在该案中,马歇尔放弃了他在其它案件中所坚持的方法,即从宪法词语探询宪法意图,他这样做的原因,被认为可能因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条款”的文本本身经不起他所需要的实质分析。而这一点既不影响他所创立的宪法文本分析方法,也与他一贯坚持的宪法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不相矛盾。[11]
在这些判例中,最为显著的对宪法文字的解释是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在该案中,纽约州的一项法律与国会的法律发生冲突,它涉及到对宪法中国会有权“调整与外国和各州之间的商业”这一规定的解释。这时的马歇尔运用宪法文本分析的解释技巧已非常娴熟,通过对“调整”和“商业”两个词语的解释,马歇尔赋予其非常宽泛的含义,并扩大了联邦国会的权力。马歇尔认为,“商业”包括所有经济交往,是一个足以包容所有义务未来的综合性概念。“它描绘了国家之间、国家的组成部分之间、国家的组成部分内部之间的商业往来。”在此之后,马歇尔又对“调整”这个动词的含义作了同样宽大的解释。“这是一种什么权力?”他问道。“是进行调整的权力;也就是说规定支配商业的规则。像所有其他赋予国会的权力一样,这一权力本身是完整的,可予以最大限度地行使。”[12]在马歇尔的解释下,“商业”包括所有的往来,“调整”无所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