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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社会的法治

  
  然而,后来的我从肖庭长身上看到这些东西在不同层面上的意义,转念一想,或许这也应该就是现实中的司法应有的样子。我曾就司法独立与正当程序询问过黄法官,她铿锵而坚决地说:“案件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上述的做法也并不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通过详细具体的说理也可以让当事人亲属了解法律从而相信法律。是啊,为什么只有学术知识没有实务经验的我们有时却老爱以自己所想的批评别人呢?记得在《真水无香》这部讲述中国法官的电影里,宋鱼水法官常常反思:“法官的责任难道仅仅是一个居中裁判者吗?”

  
  确实,中国不是美国,具体的现实国情相差太多,我们不能一味只讲法律的权威,还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的制度经济学学者聂辉华曾说,在中国这个关系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种社会规范。[②]我想,既然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是运用社会规范的,为什么我们就要坚持运用规范解决纠纷的法院在中国这个关系社会里不能与“关系”挂上勾呢?不能说程序不重要,可是我认为我们起码不应该忽视并简单否认关系本身在司法应该与实际起到的作用。

  
  四、我看司法

  
  实习期间的我,又那么地瞥了一眼司法:

  
  1、程序问题

  
  在公告、开庭、宣判等,现实的司法实践常常会简化许多程序问题或回避一些法律的规定。

  
  记得以前旁听在中院的上诉审的经历,其实也并没有如课本所言的那么规范。原本的我每每面对如此的现实,我总会感觉到有点混乱,想到一句“实践与理论相脱离”。其实,也许法官他们觉得实践作用好,也无可厚非,有时候这个流程其实应该看作为一种指导,因为毕竟现实是总在变化,立法与实践也常常分离。其次,我们总是以美国的法治作为一个标准的模版,然而且不论真实的美国是怎么做的,我们盲目忽视我们的基本国情进行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强调程序正义忽视实质正义,强调法律真实忽视客观真实,一味搞着学术的我们其实并不知道朴素的民众为这过快的司法改革付出了怎样巨大的代价啊。

  
  是的,走到现实中来,我发现我们新的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所说的话其实并非那么简单,不是象牙塔中、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法律是最高权威的我们认为法律是纯粹的、法律是至上的、司法应该是独立的那么简单。法理与人情的冲突真的不是那么简单,而我们中国的国情也非我们一朝一夕可以概括得了、体味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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