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信誉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一面来说,当事人越有积极性讲信誉,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合同就越没有必要,法律的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法律制度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信誉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性的一面来说,法律和信誉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信誉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比如说,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如解雇条件、显性激励合同)可以由法律执行,另一部分(如内部提升)则只能由信誉维持,缺少任何一个机制,雇佣关系都不可能有效。①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
为了理解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让我们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Kreps,1990)。假定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另一个是代理人(agent)。博弈有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信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交易不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的收入。如果委托人选择信任,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代理人决策。代理人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骗。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双方各得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代理人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委托人损失5个单位收入。博弈树如图1所示。图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委托人的收入,第二个数字表示代理人的收入。
现在先假定交易只进行一次,让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给定委托人选择信任的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呢?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所以,理性的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欺骗。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如果委托人有理性预期,知道代理人会选择欺骗,委托人选择不信任得到0个单位的收入,选择信任损失5个单位的收入,所以,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纳什均衡是: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骗。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沮丧的结果。给定双方合作可以带来10个单位的剩余,合作比不合作好。但由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合作不会出现。
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双方事前签定一个合同,规定:如果代理人欺骗,将要赔偿委托人(比如说)6个单位的收入。如果合同是完备的,并且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事后能在法庭上被证明,代理人选择诚实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选择欺骗得到4(=10-6)单位的收入,所以诚实比欺骗好。如果委托人预期合同能被执行,他将选择信任代理人,合作出现。
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合同可能是不可行的,或者因为事前不能签定一个完备的合同(如不能讲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欺骗),或者因为事后难以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代理人的欺骗行为。如果委托人预期合同得不到执行,其最优选择仍然是不信任,合作不会出现。
但是,即使正式的合同不可行,如果双方有机会长期博弈,合作仍可以通过信誉机制而实现。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双方都预期有δ的可能性有下一次交易的机会,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考虑委托人的如下“触发战略”(trigerstrategy):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不滥用我对你的信任,我将继续信任你;但一旦你滥用了我对你的信任,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
给定委托人的如上战略,代理人应该如何行为呢?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他得到本期收入10个单位,以后每期的收入为0,所以总期望(贴现)收入为10单位。如果代理人选择不欺骗,他得到本期收入5个单位,有δ的概率在下期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有@①的概率在下下期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如此等等,总的期望(贴现)收入为:
5
1-δ
5
因此,只要───≥10,即δ≥0.5,不欺骗就是代理人的最优选择。假定交易继续的概率
1-δ
δ≥0.5,委托人的“触发战略”就确实是最优的,合作关系就可以建立。这就是重复博弈创造的信誉机制。信誉机制的核心是,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