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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经济发展史表明,在本来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而制度(institutions)作为博弈的规则(rules of games),是建立和维持人们之间信任的关键。我这里讲的制度,包括正式的法律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商业文化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制度。如果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使得人们有积极性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人们之间的信任就可以建立起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任是一个制度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制度通过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得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如果没有法律对合同的执行,人们之间的交易就很难进行。但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证明,法律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地夸大了(Greif,1996),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不借助于国家的权威,非正式的合约也可以支持交易的进行。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在象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Macaulay,1985;Macneil,1985)。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类似地,国际间的许多交易也不借助于法律上可执行的合同。

  
  法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third-partyen forcement)。法律在支持交易活动上的局限性来自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经常得不到满足。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exante)签定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完备的合同意味着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一项供货合同中,一个完备的合同不仅要写明供货的数量和价格,而且要写明产品的质量、技术规格、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和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困难了。即使象房屋装修这样的合同,客户也很难事前确定所有的技术要求,更不用说象雇佣关系和投资决策这种更复杂的交易了。有时,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太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事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但是,如果合同本身是不完备的,要由法院去执行就非常困难。我们通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意思。清官之所以难断家务事,就因为家庭合约是不完备的。

  
  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是,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post)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observable),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verifiable)。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比如说,假设雇佣合同规定“如果雇员努力工作,表现杰出,就将得到提拔”,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因为即使雇员努力工作,老板不提拔,法院也没有办法证明究竟是老板还是雇员在说谎。

  
  许多交易合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执行,并不意味着交易就不能进行。在现实中,非正式的合约是大量互利交易得以进行的主要形式。与正式的合同不同,非正式合约通常是非常不完备的,甚至没有文字表述,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理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既然法律上不可行,当事人为什么要“签定”这样的合约呢?因为当事人预期,出于信誉的考虑,对方会自觉遵守合约。也就是说,非正式合约是通过信誉机制(reputationmechanism)自执行的(self-enforcing)。这里,信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比如说,雇员预期努力工作可以得到100元的奖金;但给定雇员已经努力的情况下,如果只考虑眼前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不兑现承诺,因为这样可以节约100的成本。但这样做的后果是,雇员以后就不会努力工作了。但是,如果雇员的努力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考虑到长远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兑现承诺。预期到这一点,即使没办法求助于法律,雇员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合约,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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