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一般是监察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经吏民百姓检举揭发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调查落实。汉朝监察御史翟方进调查的案件就是典型一例。[21]
采民俗。监察御史在巡行时,不仅要监察地方官有无违法行为,而且还要考察当地的治理情况,如教化、粮食收成、治安、风俗等等,以便对地方官作出正确的评价。采集民俗实际上是过去社会采风活动的一种变相沿承。汉宣帝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22]武则天置右肃政台,专掌“察州县吏善恶,风俗得失。”命左肃政台兼察州县,每年春秋两次出巡,春采风俗,秋行廉察。[23]
中国古代百姓监督官吏制度,虽然不是法定的正式的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它需要依据某一监察制度才能间接产生,但它在国家行政监督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它不仅体现了统治者体恤民众的恤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百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还维护了国家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改善了吏治,保证了政令的畅通。然而,中国古代百姓的这些监督活动或行为,毕竟不是真正的行政监督,尤其是不能与今天的行政监督同日而语。
【作者简介】
叶英萍,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释】《汉书?艺文志》。
《汉书?武帝纪》。
西周采风的结果留下的是《诗经》。
《周礼?复官》。
《旧唐书?职官志?知匦使条》。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3册,第45页。
《明会典》。
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3册,第193页。
《大诰三编?民拿来害民官吏》第34页。
洪武19年《优恤高年并穷民诏》,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3册,第64页。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3册,第193页。
同上。
《宋大诏令集》卷202。
《宋会要?
刑法》卷2二之82。
《宋会要?
刑法》卷3之33。
《宋会要?
刑法》卷3之29。
参见郭旭东:《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600-607页。
汉武帝元封5年(公元前106年)设立固定性的13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5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600石,员13人。”。
见《新唐书?百官三》。
参见《汉书》卷83《朱博传》。
参见《汉书》卷84《翟方进传》。
参见《汉书》卷8《宣帝纽约》。
参见《新唐书》卷48《百官三?御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