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占有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截止今日,全部内容已于本站刊登。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刊登于本网时,附2007年《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条款。特此说明。)

  

——————————
作者联系方式:
QQ:68190161
E-mail: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作者简介】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李开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82页,转引自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72页。
此所谓“管领力”,是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之力。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7—629页。笔者认为,从占有本身来看,占有的性质是一种事实,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混淆了占有的性质和权利推定效力的区别,但占有权则是一种权利,笔者甚至主张占有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至于在法律上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人是否确信其为合法的所有人,在所不问。据此,物的所有人的占有是自主自有、将拾得物藏匿而占有也是自主占有,甚至诈骗、盗窃他人财产而进行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在一定情形下因占有人意思的改变而可以发生转化。例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先将拾得物藏匿准备归自己所有,为自主占有,后改变意思,向他人发出通知,要求所有人来认领,则转变为他主占有。
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将货交付给买方指定的保管人,保管人的占有权是传来的,属于占有媒介人,而遗拾物拾得人不存在从遗失物所有人传占有权的问题,故不是遗失物所有人的占有媒介人。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印刷,第388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5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88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页。
但有学者认为占有人需有占有的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取得占有。参见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无需要求占有人有行为能力和占有意思。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443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3页。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98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
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3页。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3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