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李绍章
【全文】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占有与占有权的概念
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一般认为,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1]对于占有的含义,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观说认为,占有的要素包括心素和体素,心素是所有的内在意思,体素则是占有的事实,占有就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控制某物的状态或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而事实上支配物。客观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2]占有在经济属性上是财产所有制的基础和现实状态,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3]因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本身并不是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占有才获得权利的性质。
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占有权固然与所有权有密切联系,所有权的权能中包括占有,但是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都是基于所有权。占有权最初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是基于占有事实所形成的。许多国家民法典中的占有制度,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4]
(二)占有的特征
占有作为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具有下列特征:①占有以物为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对于不以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如地役权和专利权等,不得成立占有,而成立准占有。②占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属于人对物的关系,此种关系表现为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5]③占有为事实。占有的本质如何,究竟是事实还是权利,罗马法上就有争论,各国的立法例也不一致。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6]
二、占有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占有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民法理论上,常见的占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而发生,可以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又称合法占有、适法占有、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购买一辆汽车对汽车的占有、租赁一栋房屋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非法占有、不适法占有、无权原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侵占他人财产、偷盗他人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