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贴出“物权法”的其他部分。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今日刊登于本网,并附2007年《物权法》第十四章“地役权”之条款。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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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罗马法的地役权制度当时被归于役权制度类型,役权制度是罗马法最古老的他物权制度,是先于质权、地上权和永佃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地役权是相对于人役权而言的,其中不动产役权是地役权的核心内容,古罗马当时就存在诸如田野地役权、都市地役权的等。参见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500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的许多物权类型之设立均要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还有担保物权中的约定担保,无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物权现象与“物权法定”相对应,笔者称之为“物权自由”。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有学者也把这个属性称为伴随性。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6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77页。
国内学者大都是从法律行为原因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取得进行阐述的,参见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447页;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479页;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06页,等等。
然而,物权法草案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妥当,既然将地役权纳入物权范畴,就不应该过多的暴露其债权色彩,而应该通过物权公示的方式稳定物权关系,因此,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发生地役权的效力,未经登记仅具有债效力。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以及大陆许多学者都采此种观点。
参见法国民法第690条;瑞士民法第731条;意大利民法第1031条、第1062条;日本民法第283条、第284条。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转引自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物权法草案规定:“供役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容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此即对供役地人应承担义务的规定。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83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如,《法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30年不行使役权,役权消灭。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物权法草案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1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