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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贴出“物权法”的其他部分。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今日刊登于本网。2007年《物权法》最终取消草案中的“居住权”条款。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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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又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罗马法上的居住权最初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在法国,居住权则为一种使用权,又称为“小使用权”,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过去的教科书和民法或者物权法论著很少涉及居住权。近来,2005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武汉大学温世扬教授和廖焕国先生撰著的《物权法通论》一书将“居住权”作为一节专门作了阐述;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华彬研究员撰著的《物权法》一书则将“居住权”作为一章进行了介绍。梁慧星先生是反对将居住权写进物权法的,并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发表了《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文章;较早在权威学术期刊上撰文主张将居住权写进物权法并为之呼吁的是北京大学教授钱明星先生,2001年他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的学术论文。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9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页。
有的学者反对居住权人把房屋出租而有收益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53页;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3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物权法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一)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孙宪忠:《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载《经济参考报》,2005年2月23日。
其实就是居住权的收益权能。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459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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