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因应毋庸置疑,网络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商业活动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成为制胜的法宝,网络则为信息的即时交换提供了可能。在此前提下,最小的公司都可以在全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而且是以极高的速度与微不足道的成本来进行,效益相比较而言呈几何倍数的增长。然而,风险历来与利益同在,网络也使交易中不可预期的风险放大许多。事实证明,因为网上数据交换量的增加和交换频率的提高,与技术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而潜在的风险日益膨胀,远超过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一般体现为:1、未经授权的链接。即未经授权而从一个计算机网络进入另一个计算机网络;2、未经授权的构架。即未经授权而在同一个网站上一个信息与另外的信息并列起来;3、网络占用。即为阻止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非法获得一个含有该商标的网址;4、改变标签。即改变单词或短语,经常包括商标,将其植入自己网址或索引信息中,目的是通过搜索引擎吸引使用者。[5]此外,因为网络的全球性,网络上发布信息使公司面临潜在的关于诽谤、侵犯隐私等诉讼。同时,那些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软件开发、硬件生产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面临着新的风险。由这些企业承担第三人责任的案件也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张而增多,如硬件失败、顾客信息损坏、软件不能正常运行、顾客信息丢失或泄密等等。而传统的CGL保险远远不能满足网络环境下所有企业的潜在风险控制的需要,如CGL保险承保所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承担的损害赔偿,其范围包括:1、适用于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且损害是由事故引起的,或2、适用于广告侵害或个人侵害,且损害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而在这里,财产损害被解释为: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包括使用那些财产的损失,并且所有这种使用损失应该发生在引起这种损失的物质损害过程中,投保人自己的技术损失通常因不符合“有形财产的损害”这一要件而无法获赔。因此,为因应风险,美国各大保险公司一方面纷纷推出改型后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以适应新的风险要求,另一方面,又及时推出一些新的险种,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分摊方案。
1、媒体责任保险(错误和疏忽保险)错误与疏忽险为错误与疏忽的行为提供保险,这些险种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在传统的CGL保险之内,通常又称之为媒体责任保险,是专门为创造性的成果及该成果的广告活动而设计的保险种类,为被保险人广泛的传媒活动引起的侵权诉讼而设立。因此,从目的上看,媒体责任保险主要是为技术公司和网络公司设计,承保公司在运营中网络广告、网络搜索、信息发布、传送、展示等行为的风险,也包括诽谤、诋毁、侵犯著作权、商务标语、外观设计等风险,弥补了传统CGL保险的不足。例如,为软件程序中的错误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在CGL保险中无法获得救济,但在错误和疏忽险中就可以通过保险赔偿。媒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防御与侵权两个方面,通常为:(1)版权和商标侵权;(2)滥用创意、标题或者其他没有包括在版权中的事项引发的责任;(3)违反保密和公开的规定而引发的责任;(4)偿付被保险人诉讼、损害赔偿的费用(大多数合同含有)。但不承保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及一般CGL保险所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赔偿。因此,该险种只适用于一个狭小的主要处理通讯和传媒事务的领域,[6]并不是一个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