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等 (equality):包括司法平等权,禁止歧视,多样性语言、文化、宗教受到尊重,男女平等权,以及老人和小孩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4、团结 (solidarity):包括劳动知情权,集体谈判权,禁止不当解雇权,平等工作条件权,禁止童工,社会保险,消费者保护权等调整弱势群体(劳工)与雇佣者关系的内容;
5、公民权 (citizen’ rights):包括选举权,居住自由权,公民知情权等调整公民和政府关系的内容;
6、公正 (justice):包括寻求救济,无罪推定等内容;
其中,宪章规定的人格权和消费者保护在私法统一中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欧盟私法的统一最初也是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逐渐渗透到私法的一般领域;而人格权在近年来荷兰、英国的
合同法案例中逐渐有所呈现。
基本权利对私法的影响不仅出现在成员国的法律当中,在欧盟私法的融合中也同样受到关注。欧盟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近来对布拉(Pla)(Pla and Puncernau v. Andorra, 2004)一案的判决正是基本权利对私法影响的体现。该案件中,卡罗琳娜·布鸠鲁·欧勒(Carolina Pujol Oller)生一男两女,于1939年立下遗嘱,遗嘱中规定其房产由她儿子或者依照教会婚姻合法所生的孙子继承,该条件若不成就时,房产则由其女儿或其它外孙辈继承。在其儿子A继承房产后,1995年A又立下遗嘱,房产由A妻和其收养的儿子安东尼·布拉(Antoni Pla)共同继承。随后,原遗嘱人卡罗琳娜·布鸠鲁·欧勒的女儿与其它孙辈起诉至法院,认为该遗嘱违反了原遗嘱人的意愿,原立遗嘱人并不希望A妻与领养的孙子来继承,因此主张A所立遗嘱应当无效。安道尔高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A所立遗嘱无效,由于其遗嘱违反了卡罗琳娜·布鸠鲁·欧勒不希望将房产交由收养孙子和A妻来继承的意愿。因此,该房产应该由原遗嘱人的女儿和其它孙辈继承。安东尼·布拉与其母亲上诉至欧盟人权法院,认为安道尔高院的判决违反了1950年签订的《欧盟保障人权和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中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权利。他们认为领养的孙子不应当受到歧视,安道尔高院的判决将“亲生”与“领养”进行了区分,违反了他们不应当受到歧视的基本权利,因此主张该判决应该无效。欧盟人权法院最后采纳了安东尼·布拉的意见。在其判决中,欧盟人权法院认为:“从理论上来说,虽然法院没有必要来解决纯粹私法关系上的争议,但是当成员国法院对遗嘱、私法合同、公共政策、法律条款或者行政行为的解释不合理,或者在这个案件中,明显地与《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歧视权利不符时,那么欧盟人权法院则不应当保持其被动的状态。”[9] 该案件是欧盟人权法院利用“非歧视”原则对私法介入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