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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

  
  在笔者看来,上述回应虽然属于正常反应。如果仔细分析这些回应,我们会发现,前面两个层次的回应带有一种感性的、本能的、甚至是维护自己尊严式的回应。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他们无知,偏见、甚至歧视。第三个层次的回应才属于理性的回应,但是这一层次的理性回应,也仅仅是将中国的实际情况介绍给美国同行们,也仅仅属于一种表层的回应,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当然,首先得肯定这种让西方社会理解中国法律实际情况的重要性,不仅仅如此,当然在我看来,即使这一介绍任务都是任重道远的一件事情。

  
  如果要达到让西方法律同行了解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至少不带有情绪性的回答,前述努力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要彻底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法律带有感性认识,甚至歧视,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站在西方人的立场来看待中国法律,觉得他们的思维是否不合理?他们思考的维度是什么?如果我们紧紧达到一种介绍中国法律的境界,我们可以消除上述尴尬吗?

  
  如果站在一位西方人的立场看中国法律,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带有猎奇的方式或者考古的方式看待我们,因为他们在思考法律时几乎不用考虑中国,这不影响其生活与职业生涯,当然那些与中国打交道的法律人或者对中国法律有研究的学者除外。其实,这种景象,就有些像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在当今不了解伊斯兰法律、非洲的法律、拉丁美洲的法律一样。我们很少思考是否从这些地区或者国家借鉴法律或者法治,而且我们还认为即使不知道、不理解他们的法律、法治也根本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不要说这些地区,我们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对我们的邻居,也属于“金砖四国”之一的印度的法律与法治也了解甚少。但是,中国的现代化、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则必须理解西方社会,理解他们的法律、政治与社会状况。这种现实决定了我们对他们的了解、理解程度必然高于他们对我们熟悉程度。

  
  如果采取上述视角,我们就会发现: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理解通常不主动,往往是被动接受西方社会政府、媒体的介绍与报道,而这些报道与西方社会媒体的运行模式有关(即常常报忧不报喜)。中国与中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具有了非常强烈的感性色彩。如果上述分析有道理,那么西方,包括学者的反应就不属于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肯定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因为中国的法治的实现还需时日。这种状况的转变,可以通过介绍中国法律、法治的实际情况到美国、美国的法学家同行的方式完成,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

  
  在另一个方面,在笔者看来,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法治上述反应,与他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也有关系。在西方社会,法律与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而且更是在实践中发挥实际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许,这才是霍姆斯的那句名言,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9]”,流传甚广的真正原因吧!也就是说,对于西方法治国家而言,法律主要是指运行中的法律,而非条文中的法律,也非已经成为历史的法律。也因此,在他们眼里,如果谈到宪法就会涉及违宪审查,不管是通过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实现,不仅如此还必须有若干实际的、甚至有影响力的案例让大家看见。对于隐私法、环境法、版权法也是同样如此。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违宪审查出现的案例,也很少看到学者对法院案例进行有学术性分析语阐释;而环境法、版权法虽然从实际法律条文看的确与西方社会的法律差不多,但是实际使用的概率太低,难得见到一个实际发生的、有意义的案例,正如一位学人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即,这些比较现代化的法律(比如说隐私、环境与版权等)更多具有装饰性,而非在实际运行的法律[20]。

  
  因此,如果我们不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中国法律、法治的进步,使中国的宪法、法律进入运行阶段,并且顺畅,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歧见不会消失。而且在我看来,如果没有这方面进步的话,仅仅是让西方人真正了解了中国法律的实际状况的话,或许他们不但不会减少对中国的法律的“偏见”,还会更为坚决地表达“偏见”,而且还会根据他们的理念与理解给出种种有理由去强化这些“偏见”。有时,还真希望他们不了解我们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因为我们至少还可以指责他们的“偏见”太肤浅,而且不了解中国就乱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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