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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当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时,对行为人应以法定刑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四、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构想

  
  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看,虽然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立,对于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保护范围过窄以及难以与《著作权法》有效衔接的问题。例如,为了适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权利和一系列新的禁止性规定,从而从正、反两方面提高了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而现行刑法显然难以反映这种变化。虽然通过扩大解释某些传统的权利,可以使刑法二百一十七条适用于部分新增的权利,但仍存在《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在此,笔者谨提出下述具体的修改建议,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修改建议

  
  笔者建议,在立法机关修改刑法时,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合并,并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修改建议的说明

  
  1、在著作权领域,绝大部分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实施的行为,保留“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规定,并不会实质上降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水平。相反,以刑罚处罚不以营利为目的侵权行为,从预防犯罪的目的看,意义不大。

  
  2、可以预料,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著作权法》还将进行修改,而《著作权法》的修改也会产生该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修改程序较《著作权法》的修改更加严格,故不宜在《刑法》中对具体的侵权行为一一列举,而是将需要由刑罚予以处罚的侵权行为交给《著作权法》去规定,《刑法》只在大的原则上把关。这样处理,可以在不修改《刑法》的前提下,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事实上,就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而言,多数发达国家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即在各知识产权专门法或知识产权法典中增设有关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条款,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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