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为了正确认识侵犯著作权罪,有必要结合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尽管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并非完美无缺,但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创立足以取代传统学说的新学说,故笔者仍运用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分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兹将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概述如下:
1、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虽不要求特定的身份,但必须具有从事印刷、出版、音像制作的资格。对于不具有上述资格而从事侵权复制品制作的行为人来说,应根据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法定刑更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时,依现行
刑法的规定不能给行为人以刑事处罚,这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规定并不会在实质上降低著作权的
刑法保护水平,这是因为:作品的经济价值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诱因,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本身就决定了行为人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亦即“以营利为目的”。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却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但毕竟不具有普遍意义。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
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适用刑罚的意义不大,至于著作权人的损失,可以通过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弥补。
3、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指包括邻接权在内的广义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毫无疑问也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但是,没有必要在指出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又强调该行为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这是因为:著作权是一种依法自动产生的权利,而不是由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授予的权利,就具体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来说,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所受到的侵犯是间接的、相对的。其实,盗窃罪——其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国家为保护公私财产尤其是国有财产而建立的各种制度,但在刑法学界,几乎没有人强调盗窃罪的客体还包括国家为保护公私财产而建立的各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