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规范公益捐赠行为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践证明它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首先,公益事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会所接受的捐赠财产亦会越来越多,公益事业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大。这项法律所指公益事业过于狭窄,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例如,法律援助、执行救济金等事项是否也应该纳入公益事业的范畴。
其次,未能建立起捐赠人有效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保障制度。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十三条、
十六条、
十八条、
十九条、
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也对赠与人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也达不到真正监督的目的。作者认为,接受赠与的单位或者是政府应该建立捐赠人直接查询捐赠财产的到账情况、使用情况的制度。
第三,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是当受赠人违背赠与人的意愿时,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一点,无论是《
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
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赋予赠与人这一权利。另一个是对受赠人挪用、毁坏、侵占、贪污受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十分明确,处罚力度过轻。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受赠财产容易被侵犯。作者建议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侵犯受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捐赠财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财产的保护,对捐赠财产的保护不仅仅保护的是财产,而更重要的是对爱心的保护、对民族凝聚力、生命力的保护,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