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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概况

  
  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既缺乏专门的法规,在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体现出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如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社会福利的相关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特别扶助措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没有对残疾人规定特别措施,大多数既没有就业、也没有收入的残疾人的生活主要由家庭其他成员负担,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残疾儿童家庭,国家还没有切实的扶助制度,有的家庭不堪重负将残疾儿童抛弃,在我国的弃婴中残疾儿童占了很大比例。

  
  民事法律关于残疾人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如民法关于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其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结婚、离婚等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禁止歧视残疾人方面,法律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相关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教育和就业领域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歧视残疾人的现象,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受到歧视的残疾人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些违反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全面清理,有的对残疾人教育和就业还存在不合理的限制。

  
  (三)法律的实施状况还不理想

  
  残疾人就学、就业和生活还比较困难,遭受歧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关鼓励和扶持性措施不到位,有的部门不能根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甚至有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忽视了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殊性。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很多公共场所和学校缺乏无障碍设施,使残疾人出行、接受教育和就业遇到重重障碍。

  
  六、关于完善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

  
  首先,残疾人法律保障应当主流化。国家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统筹考虑残疾人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如在制定或修订民法典、民诉法、刑诉法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特别是在制定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法等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时,应当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充分体现平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完善与残疾人有关的规定。

  
  其次,专门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是特殊群体,需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残疾人能够平等享受权利。康复和无障碍是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议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于残疾,残疾人就业困难,有些人不能通过就业获得收入,应当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需要予以修改。国务院刚刚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和办法,使其真正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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