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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概况

  
  为了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连续9年对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执法检查,全国政协也多次组织残疾人保障法专项调研。同时,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也都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或调研、视察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8条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的事业。”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残联积极开展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无障碍、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残疾人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也得到了比较好地贯彻实施,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否认或忽视。

  
  (一)残疾人保障法亟需修改

  
  如残疾人保障法是16年前制定的,那时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刚刚起步,对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价值的认识有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有限,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因此对残疾人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歧视残疾人的行为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残疾人保护的规定也比较笼统,缺乏对残疾人实实在在的特别扶助措施。对融入式教育缺乏保障和鼓励措施,对拒绝残疾人儿童入学的普通学校缺乏制约和处罚措施,对特殊教育机构的建设缺乏强制性规定。鼓励残疾人就业的一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行制度已不相适应。对无障碍建设没有给予重视,仅有一条倡导性的规定。另外,对残疾人的定义,受当时历史发展和认识的制约,对残疾人的定义只是强调了残疾人自身的缺陷,没有同时强调社会的障碍。目前,对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广大残疾人也非常关注,有望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工作。

  
  (二)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于残疾人康复、无障碍等,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残疾人康复工作和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政策层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专门制定过残疾标准。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国残疾联合会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制定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在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对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改。另外,对伤残军人、工伤致残、交通事故致残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一是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二是相互之间缺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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