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
13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目前,国家财政每年都有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并且每年从福利彩票募集的资金中拔出专款用于残疾人康复,包括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康复、聋儿康复、精神病防治、麻风畸残康复及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装配等。
(四)国家鼓励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际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根据地方性残疾人保障法规或优惠扶助政策,所有残疾人均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公园、文化馆、博物馆、游览参观景点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均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五)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制度,规定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宣告、认定的程序。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规定禁止虐待或遗弃残疾人,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要加重处罚。
(六)国家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首先,国家向残疾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和
法律援助条例均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次,国家向残疾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在条件和范围上做出了更有利于残疾人的规定。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一直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少地方对所有残疾人的所有法律事务均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同时,国家向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对因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的人员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