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宪法第
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就业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
27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同时,针对就业中对残疾人的歧视问题,
残疾人保障法第
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最后,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和条件。
残疾人保障法第
45条、
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发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试行,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于2001年8月正式发布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24条纳入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和铁道部门也先后出台了行业无障碍标准。国家还扶持盲文、手语和影视字幕的研究、推广和使用,为残疾人创造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环境。2003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道路及道路设施的无障碍做出了一些规定。
三、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
宪法第
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残疾人保障法》第
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