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了大量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就特殊教育制定了有关规定,劳动等部门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了有关规定,民政等部门就残疾人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制定了有关规定,财政部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定了有关规定,建设部等部门就无障碍设施建设制定了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残疾人就业问题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纲要,普遍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四是有许多省就对残疾人提供特别扶助问题,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扶助办法,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和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
二、中国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
宪法第
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
三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首先,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宪法第
34条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规定虽然未明确提到残疾一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包括残疾人公民,这是残疾人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
宪法依据。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其他残疾公民均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
其次,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宪法第
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
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第22条还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为了保障残疾人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高等教育法》第
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