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视角: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需求
制度创新的倾向于相对价格高的要素,这些要素相对价格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原理,关于这种相对比较稀缺、相对价格较高的要素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就会成为制度改革的重点。这种相对价格变化引起的制度变迁,其积极意义就在于提高了短缺要素的配置效率,由此形成制度消费者的偏好。制度消费者的偏好是从人类基本需要中派生出来的对某种制度产品的特殊需求,即对制度进行消费的一种愿望。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农民追求的是温饱,向往的是富裕,国家注重的是强大,而基本上不存在对城乡和谐发展的偏好。而当制度消费者(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农村水资源和谐发展的偏好才真正由潜在的需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制度消费者(农民)的偏好的改变,受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受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农民对良好资源的偏好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需求的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城乡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农民作为农村水资源保护直接利益相关者,处于弱势地位已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更加需要制度。否则农民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博弈中,其所表达的利益始终不能形成对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影响,不能通过制度化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就正是在这种作用下促生了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制度和谐的需求。首先,弥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主体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的地位,形成有效的制度利益协调机制。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强化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利益协调机能,保障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对于农民的农村水资源利益制度化实现;其次,要建立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组织利益联动,农村水资源制度的本质是在农民的农村水资源保护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是利用制度化力量来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进行协调,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载体性组织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对农民农村水资源利益的表达与协调,而农村社区不失为一种重要的选择。
(三)和谐视角: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价值指向
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和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和谐在供求关系上的表现,即农村水资源制度的供求关系平衡;二是和谐的效果,实现相对帕累托最优。因帕累托最优是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人们所考察的经济已经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制度的和谐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帕累托最优,是在目前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效率最高的一种选择。此时人们不可能再产生对其他制度的需求,因为所选制度是现有物质、社会条件下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效率最高的一种,人们不可能在现有状态之下,再有新制度的供给,除非客观条件又发生变化。制度和谐与帕累托最优的相似之处在于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已经达到了理想境地。就农村水资源制度而言,主要有如下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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