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水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的观点是对用益物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有利于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它为水权交易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为水权交易立法提供了一个前提。因为作为一种物权,水权是可以交易的。在
物权法中,物权的交易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在物权的变动原因中,分为基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它原因以及某些公法上的原因三类[29]。物权的交易属于法律行为,因此物权的交易实际上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水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水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允许“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以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水权交易的制度。
第二,用益物权强调物的具体利用,鼓励和促进权利人对物的利用,发挥物的效用[30]。为我国水权交易立法着眼于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譬如:水资源所有权人可以在保留其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分割出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征收水资源费。这样,就变通实现了水资源的交换价值,由此摆脱了水资源所有权不得流通所造成的困境。另一方面,非所有权人取得水权之后,即可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这样,既解决了由于水资源有限而带来的用水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部门。
【作者简介】
贾爱玲,女,副教授,浙江省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主要从事环境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与研究;马婵娟,女,浙江省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07级硕士研究生;周红占,男,浙江省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07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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