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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的“大部制”及立法研究

  
  1.《环境保护法》“统率”作用的发挥。一直以来,将《环境保护法》确立为环保基本法并提请全国人大予以通过的呼声此起彼伏,相信该法地位的提升已经指日可待。笔者认为,可以在这项基本法中设立专节对流域管理做原则性规定,主要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范围划分、流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内容,从而对专门性流域立法的制定及其与其他部门环境法的协调发挥“统率”作用。
  
  2.各流域专门性立法的制定。由于我国流域众多,流域之间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有必要对各流域分别立法。但我国流域立法严重缺位,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性立法出台,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建议,可以先对一级流域进行立法,而后由相应的流域管理机构参照一级流域立法制定保护二、三级流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各流域专门性立法主要涉及流域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工程管护及跨界水纠纷处理等内容,规定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流域保护优先等基本原则和流域基金、流域规划、生态补偿等基本制度。此外,依据涉及内容的不同,吸收其他部门环境法的立法经验,对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具体细化。最后,设立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3.其他部门环境法的完善。其他部门环境法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力图与各流域专门性立法的规定相统一。这其中主要涉及部门职能的划分与明确,具体规定与流域专门性立法的衔接,基本原则及制度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此外,还应以准用性规则的形式规定该法未尽之事宜,准用各流域专门性立法的有关规定。
  
  宗上,管理体制的变革和立法的完善之所以成为解决流域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规范流域保护中遇到的问题。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域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彻底地得以解决,就必须树立流域整体利益一体化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多项经济激励政策,为流域保护提供各项经济保障,而这是需要通过学者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
【作者简介】
韩晶,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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