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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水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

  
  1、加快全国节水条例的出台,为了提高节水立法的权威,加大节水法律监督力度,更有效地保障节水原则和节水制度的贯彻和推广,未来的全国性节水立法位阶应当不低于行政法规。
  
  2、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节水立法体系。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建立节水型社会,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一些城市节水制度扩展应用于农业领域;继受了前一阶段的农业节水立法经验,最终促成城市和农村节水立法走向一体化。
  
  3、将节水法律制度、节水措施和节水法律责任在节水立法中进一步明确
  
  法律制度、措施和责任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对应关系,共同构成立法的主干内容。节水法律制度和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管制性的和促进性的。不论是节水主管机关还是单位或个人用水户,其对管制性节水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违反都将导致节水法律秩序的破坏或水资源的浪费,因此对该类制度和措施应当按照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设置法律责任条款[11]。
  
  在分析了我国现有节水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节水立法的建议之后,笔者试着将我国的节水立法体系做框架性的构建:
  
  我国节水立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我国已有的节水法律体系结构,完全照搬国外节水立法的模式是不行的,只能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节水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节水法律体系。我国立法体系的结构通常分为宪法性规定、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法律、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立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基于这个已有的法律体系和框架结构,可以将我国节水法律体系的框架体系设定为:
  
  (1)在宪法层面,增加关于节约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从而为节水基本法提供根本法依据。将节水的思想纳入到其他部门法中,使节水在国家根本法的指导下与各部门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体系,在促进各自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和平衡,以共同实现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总目标。
  
  (2)修订《水法》,加快制定《节水法》,将节水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等在水法中做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尽快出台专门的节水法律,将节水基本法中规定的落实到实处,同时协调好国务院各部委的节水职责。
  
  (3)修改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专项立法中不适合节水发展的内容进行修改,使之与节水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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