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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失灵为背景环境危机的法律选择

  
  首先,在专利的审核、批准方面体现环保优先理念。专利权是行政授权,因此首先在授权方面就应当体现环保优先理念。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在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设定上,仅仅只是抽象地规定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及五类[23]合法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虽说有损生态环境也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应当明确提出,有损生态环境的发明创造不予授权。在积极条件方面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授予权利,审查这些授予条件时应当体现环保理念,尤其是实用性的审查,实用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对于是否产生积极效果应当强调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效果。
  
  其次,强化与生态环境相关的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非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许可,是对专利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制度。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强制许可,无论是哪种情形,尤其是涉及到所谓的“从属专利”的情形,不应仅仅给予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的从属专利以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给予强制许可时应当考虑生态环境要求,这需要专利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
  
  再次,促进生态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让。专利法只抽象地规定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基于环境保护的需求,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以促进生态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技术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公法性与国家干预性,所以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促进有利于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生态资源,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技术的转让,从而促进良性技术的互通与双向流动。
【作者简介】
戈华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许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注释】

柏文学《惊闻“专家称太湖蓝藻已是常态”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4/20/content_764093.htm  2008年4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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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k versus Strong Sustainability  Eric Neumayer 王寅通译《强与弱-两种对立的可持续性范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79页。
彭福扬胡元清刘红玉《科学的技术创新观-生态化技术创新》载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6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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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著《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4页。
这五类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动植物中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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