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法的规制
事实证明,科技发展与环境法规之间是有着密切关联的,这一点从环境规制对专利的影响可以得部分到部分证实,有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对滞后期的专利申请数量有显著的正效应,环境规制强度每提高1%,作为技术创新衡量指标之一的专利申请数量就增加0.24%,表明“环境规制对产业技术创新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能够通过创新补偿作用,间接导致产业绩效的提高。” [19]反之,科技发展对环境决策也有积极影响:改进环境政策措施、促进环境政策与措施的实施与执行、发挥其独立的作用。[20]但是科技参与环境决策的作用又是相当有限的:政府未必听从这些建议、经济利益的追求会扭曲环境政策本身、体制缺陷致环境信息不能顺畅地达致公众与决策者等。[21]同样环境法规也可能会对限制相应领域的科技发展。科技与环境法之间的这种双重两面性,使我们在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确立时可能陷入二难境地,犹豫不决。
我们在环境立法中,对于科技的不确定性面前会有过多的疑虑;而对于科技在环境法的实践中又很少优先考虑生态的整体性理念,这导致了环境法对于科技需求的迫切与科技应用的滞后相互矛盾的局面。
科技性在环境立法与执法中都得到充分认可,既表明科技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地位,也体现了环境法的发展是与科技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比如: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前环保总局)的《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对环保科技奖励的组织机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异议及处理、授奖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对于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环境法中的规范很不全面,我们从这方面进行加强。
(三)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知识产权是对科技进行管控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等同于市场力量,是一种合法垄断权,但如此也会进入一个悖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信息的充分使用;当技术权利人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使用技术时,进而对公平竞争造成严重损害时,非法行为就发生了;国家需要禁止此类行为。[22]同时当技术权利人应使用技术时,在没有照顾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时,事实上是将自己科技发展的成本部分地分担给了社会,国家也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制约。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专利法是保障科技开发应用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国家通过行政授权赋予发明创造人对其科学技术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充分体现了对发明创造人权利的保障,以此来激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从而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专利法在鼓励科技的创新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享有专利权的科技的实施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却没有过多的关注。因此,考虑到生态环境问题,应以环保优先理念对
专利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