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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失灵为背景环境危机的法律选择

  
  二、生态优先-科技发展中的法律理念选择
  
  由于科技对发展的核心作用,使科技在政策或法律中总是处于中立、超然或优越的地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对于科学与技术应用我们很少从生态角度进行过理性控制,一般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控制:“一是政治(主要出于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考虑);二是市场垄断和获取高额垄断利益或保持竞争优势的需要。”[11]即使是在国家安全中会对生态安全有所考量,但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依然是服从或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这与当前的国际大背景密切相关,但这也会导致一系列技术在社会利用中整体异化,进而导致环境危机的产生。
  
  (一)科技发展中的经济优先理念
  
  经济优先不仅仅只是体现在科技领域,它贯穿于已有的人类史与环境史中。但正是这种主导理念使我们一再地受到了自然的报复。
  
  首先,经济人理性使人永远不能信赖他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的行为会是在尽可能有限的空间或地域范围内尽可能多地获得公共财产,所以导致了对 “共同物品(生态环境是一种显著的共同物品)”的“共同享有,共同疏忽,共同剥削”的局面。科技的无序利用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其不利后果,只会导致科技失灵现象的增加。
  
  其次,经济优先在科技解决环境问题中的局限性已经通过实践体现出来了。这种唯经济观促使创新主体视效率为生命,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由于人文技术与社会技术的复杂性及经济效益的潜在性,人们对二者难有直观的认识。由于这种观念的主导,人们在社会生产与制度确立中,会自然地将社会与人文排除在创新之外,从而造成技术创新体系结构的失衡和功能的缺陷,放大自然技术创新的负面效应,导致自然生态危机和社会生态危机。[12]同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也可能导致一些经济实体或利益集团在实践中寻求各种方法减缓或逃避政府管制,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形下,政府往往倾向于选择市场手段特别是“合同”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但政府与许多经济实体的合同实现的可能却并不大,仅凭一纸承诺书而欠缺有约束效应的法律准绳和执行手段的环境政策,常常在那些不符合企业利益的问题上无法实现,所以包括企业在内的很多社会实体会在发展科技时,自然地或故意地疏忽科技的生态需要。
  
  再次,经济导向使科学简单化技术化,从而使科学与技术的差异进一步加大,因为自得性的企业会更加注重技术的经济性,很少去关注经济效益不大的科学。“现代技术已经达到如此规模,已经让人无法观察清楚,要想做出判断需要受专门的教育。由于绕的弯路越来越远,个人的工作距离最终目标越来越远,所以个人对整体关联也就越来越陌生。”[13]这会导致技术人员和科学整体认识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从而使科技之间无法协调与沟通,远离科学的技术与生态整体性要求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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