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统一编制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对于防治水污染仍然坚持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虽然仍并未对规划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但突出强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流域水污染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未能协调好水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新法进一步强调统一规划的重要性,将流域水污染治理提升到一个重要的高度,在规划编制上要求处理好水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要进行协作、互相配合,这将更有利于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
同时新法更加注重强调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上的作用,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就意味着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承担起保护水环境和防治水污染的责任。因此,将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中,有利于克服地方政府只重经济指标、忽视水环境保护的弊端,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以牺牲水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做法。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助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对其河流沿岸企业的管理,从而有利于我国流域水污染的治理。
(二)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流域水污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上游地区污染将直接影响下游地区的水质,若上游地区污染治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下游地区污染的治理,因此,加强上游地区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流域水污染的特征,上游地区为保护水环境,容易造成上、下游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平衡这种关系,于是新法把生态补偿机制纳入进来。新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下游地区污染的程度,有利于下游污染的治理,不会因为上游污染不断扩大到下游而导致下游地区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 加大惩罚力度
一直以来,污染企业并不害怕处罚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行政处罚额度过低,因违法所受的损失要远远低于因守法所要付出的成本,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考虑到这种情况,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但提高了罚款的额度,还新增设了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处罚的对象等,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违法的成本,会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有利于保护江河的水质和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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