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水权转让中应该始终贯彻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水权转让和水资源交易应该有利于防治水污染、破坏和浪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消耗的速度必须与水资源恢复、再生的速度相适应,向水环境排放废弃物的量必须与水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相适应。要根据中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点,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水资源的特点和社会性、经济性等特征来进行水权交易,不得将环境和生态用水的分配水量转化为工业用水。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此次交易对水环境及生态的影响,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禁止交易。以此来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的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水资源是一种公共性的自然资源,与公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政府代表公众行使着区域水权的管理权。区域水权的转让很可能影响本区域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这些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所以水权交易的过程要充分地体现民主决策的制度,各级政府在处理水权交易的过程中要广泛地听取公众的建议,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经过民主协商后,决策层才能对区域水权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考虑。
5、有偿和有限转让原则
水资源是具有经济和生态价值的,水权的交易(或转让)应是有偿的。同时要以水权交易的价格来弥补因水权交易而造成的水环境损害,因转让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水资源是一种公共性资源,每个区域所管辖的水资源的数量是一定的,这些水资源要供给本区域居民的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水权交易必须在充分地满足本区域的用水需求后,对富余的水量才能进行交易,或通过节水工程所节约的水量才是区域水权交易的对象,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将全部或大部分水权转让。另外,水权流转应有一定的期限,永久性的水权交易将被法律所禁止。
(二)明晰水权、健全水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1、明晰水权在《
宪法》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水权的规定,而只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未严格地区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水权是水权交易的前提,只有
宪法中对水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才能为下位法提供法律的依据。水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应该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同时负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3)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