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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审计立法初探

  
  (三)扩大环境审计适用对象
  
  1、对政府及相关人员进行“环境审计”
  
  在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下,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度均应对各级政府进行环境审计,并将环境审计结果定期向公众公布,即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将草原、林地、绿化、江河污染等内容作为评价指标,审计该届政府所出台的经济决策和所谓“政绩”是否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等等。并将此作为考核该届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决定提拔还是降级的重要依据。如果将这一做法明文规定下来,坚持下去,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一届政府及一个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这样做不仅给地方领导敲响了“环保警钟”,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同时可以督促各级各届政府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的行政执法力量,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2、对企业进行“环境审计”
  
  我国目前的《审计法》中审计对象局限于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而非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是不可忽略的甚至可以说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其对我国环境资源产生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应扩大环境审计对象将非国有企业单位纳入进来,运用内外部审计措施来促使相关企业约束自己的环境行为,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减少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也为企业进行环境会计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起到保障作用。
  
  在国外,英国环境标准委员会要求英国所有公司都要自觉进行环境审计,欧盟也起草法规要求其成员国所有公司执行该审计,而且为了降低环境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供应商和合同方执行环境审计。16此外还有不少国家与外国企业明确要求进口商在提供进口商品的同时提供该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环境审计报告,以确保该商品从源头起即符合环境保护之要求。结合上述国外做法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及社会审计组织依据有关法规从外部对企业环境保护活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以及对环境资源的质量影响程度进行审计,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家与社会对企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利用的日趋重视,及各国相关法规的出台与惩罚力度的加大,使得企业的环境风险不断增强,企业为了规避环境风险,寻找“绿色保护”就会把注意力转向内部环境审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企业自然资源、环境计量的真实性、合法性,环境资产、环境资本金、环境成本、费用、环境效益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环境保护信息状况,未来发展前景信息状况,环境控制绩效分析及执行环境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17通过内部环境审计可以将政府的宏观管理同企业环境治理技术、管理方式紧密结合,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可以有效预防企业违规环境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或尽可能快地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虽然进行内部环境审计在某种程度上会有损于企业短期内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却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长期健康发展环境而服务。18为此我国除了应制定强制性规范要求对所有的企业进行环境审计外,还可以通过制定提倡性规范,鼓励并组织企业参加ISO14000环境保护体系认证。该体系不仅是实现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约束,绿色产品开拓营销市场的双赢措施,同时也有效推进企业开展内部环境审计。其要求企业应建立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照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对其建立起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果合格,认证机构将发给证书。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积极开展内部环境审计,通过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人员环境保护素质,从而达到环境目标和指标,在获得该认证的同时也实现经济和环保可持续性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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