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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公平的理想与现实

白廷举,青海省司法厅法学副研究员。
【注释】 雷  毅著:《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陈复等主编:《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上、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周 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王 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王 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王天津:《青藏高原人口与环境承载力》,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4月。
喻名峰:《论生态主义法律观下权利共同体范围的拓展》,参见《新华文摘》2007年第23期。
爱蒂斯·布朗·魏伊丝著  王 劲等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时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彼得·S·温茨著  朱丹琼等译:《环境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
彼得·S·温茨著  宋玉波等译:《现代环境伦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
安塞尔·M·夏普等著  郭庆旺译:《社会问题经济学》(第十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参考文献】[1]公平,就是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而正义,按照《辞海》解释也是公正的意思。现指合于人们利益的道理。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363页。在我们的概念中,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公平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参见[美]莫蒂默·艾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
[2]三江:指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发源于青藏高原腹地,位于青海省南部,行政区域涉及青海的四个藏族自治州16个县和格尔木市的唐古拉山乡,总面积36.3万平方公里,约占青海省国土面积的一半。区内以山地地貌为主,山脉绵延,地形复杂,海拔在3335--6564米之间。国家已经批准成立了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关于三江源地区的有关数据资料,主要来源于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国办发[2003]5号),以后引用不再一一注明。
[3]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编辑委员会编:《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青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9月版第70—83页。
[4]参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西藏自治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青藏高原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上公报,以后引用将不在注明。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5]王天津:《青藏高原人口与环境承载力》,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31页。
[6]生态公平原则是根植于国际法之中,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类社会所有成员具有不可转让的固有尊严与公平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将公平作为确定配置和分配资源及利益的标准,为发展社会公平的原则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世代间公平,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即保护选择、保护质量和保护获取原则。参见[美]爱蒂斯·布朗·魏伊丝著  王 劲等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时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0—42页。
[7]以制度规范强化环保措施,是近年来青海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先后制定《青海省长江、黄河源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等。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是继三江源项目后在青藏高原地区实施的第二个大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农经[2007]3700号文正式批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该《规划》实施期为10年,估算总投资为15.67亿元。参见《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
[8]参见《圣经·创世纪》第一章、第五章“万物起源”。
[9]参见王 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5页。
[10]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3页。
[11]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为题的报告,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特别是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并签署的《21世纪议程》,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公平和人民广泛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理念给予了全面的概括释放。参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编、国家环保局译:《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王 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90页。
[13]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10页。
[14]近年来,依据有关法律规范,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了《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从制度层面上选择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持续性、公平性原则。
[15]参见喻名峰:《论生态主义法律观下权利共同体范围的拓展》,《新华文摘》2007年第23期。
[16] “均衡论”是以丹尼斯·米都斯为代表的罗马俱乐部提出,他们认为世界人口、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工业生产和污染是呈指数增长的,并推动这个世界系统走向地球的极限和最终的崩溃。因此,人类从现在开始有控制地、有秩序地从增长过渡到全球均衡。其代表作是《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参见[美]丹尼斯·米都斯著、李宝恒译:《增长的极限》,吉林人们出版社1997年版。“超高速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迈考尔·G·泽伊,他在《擒获未来——21世纪的科技与人类生活》一书中认为,我们正亲历大工业时代,这个时代人类将突破生物学上的限制,夺取对时间法则的控制权,可以再造地球。参见[美] 迈考尔·G·泽伊著、王剑南等译:《擒获未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17]王 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27页。
[18]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16页。
[19]黄宗智:《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参见《读书》2005年第2期。
[20]参见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64页。
[21]参见白廷举主编:《法治与理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5页。
[22]王 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3]葛少芸  张民义:《提升生态力层次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社科纵横》第20卷第3期。
[24]贺雪峰:《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参见《读书》2006年第8期。
[25]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26]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16—218页,也可参见孙国华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229页。
[27] 《荀子》。
[28] 《管子·治国》。
[29]郝铁川:《法律是一种生活艺术》,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5页。
[30]何怀宏:《经由法律的正义》,参见《读书》2005年第12期。
[31] 《环境与生态是花钱买不回来的》,《中国政协》2008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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