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浅绿走向深绿: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
以环境正义的观点来看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笔者不无遗憾地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浅绿色”阶段,严重脱离我国环境立法实践。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以及随之发生的环境观念变化向我们揭示,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尽快地从“浅绿”走向“深绿”,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并解决环境保护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向实践回归
“理论源于实践,又运用于实践”,科学地解释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然而,中国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似乎并未遵循这一客观规律。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极为薄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问题。为了使年经的环境法学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论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构建区别于其他法学分科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成为了许多环境法学者的研究起点与重要目标。
20世纪环境伦理的出现被誉为伦理学史上的一场革命,相对于传统伦理学来说,环境伦理学具有强烈的颠覆性色彩,它要求把非人存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中来,要求把权利主体从人扩展到动物、植物、大地,甚至整个生态系统。革命的、激进的环境伦理极大地激发了环境法学者的想象,并成为环境法学者构建环境法学特色理论以及论证环境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重要理论资源。环境法是新的,稚嫩的,她太需要其他学科的滋养。[8] 即使缺乏充分而严密的论证,一些激进的甚至是被其他法学科称之为荒谬的主张还是轻易地走进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之中。但是,当浪漫的、宗教式的环境伦理成为环境法学研究重要理论资源的同时,整体主义思维模式以及缺乏对现实生活的细致关注、严重脱离实践的致命弊端被带入其中。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爆发,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调,而且更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失调的直接结果。环境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重点关注的不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应从社会关系入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经济社会根源,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以及环境观念的转变促使了环境伦理学的“正义”转向。李培超教授认为,环境正义主题的凸现,“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那么无视人的社会关系、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 [9] 环境正义的凸显预示着环境伦理学真正向生活世界的回归,向实践的回归。[10]环境正义运动的爆发,也促使环境社会学的理论转向。尽管受“激情燃烧”的美国6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卡顿和邓拉普对传统社会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范式”提出严厉批评,但是,在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以后,环境社会学研究强调从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视角研究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的重要性。[11]日本著名的社会学家饭岛伸子也认为,没有细节研究所建构的宏观理论,不但很难解释日常的现象,而且有可能成为远离真理的空洞理论。环境社会学,必须把社会事实作为考察的基本着眼点。[12]环境社会学应围绕环境问题的不平等现象、土著民族与开发文明的“对立”等课题来研究。[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