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保护地下饮用水源,必须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的监测,[5]因为地下饮用水源污染的全部后果可能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为人所知。防止地下饮用水源污染对于将来世代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种污染一旦发生就很难阻止或逆转。尽管有一些实验性的阻止污染物迁移的方法,它们耗资巨大而且作用也不明显。从蓄水层中清除污染物也极其昂贵而且困难重重。使未来世代免受地下饮用水源污染之苦的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对陆上处置有害废物加以控制,把有害废物处置在防污染措施齐全的合适的地方。
(四)审批、申诉和命令制度
在法国,当发现地下水在特别水管理区内,对所有可能改变地下水流状况的抽水提水工程,要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种批准要考虑到该区域内水量分配和取水计划。[6]在法国塞纳和瓦兹,以及塞纳和马恩地区,为了控制含水层过量开采,井和钻孔深度大于80m采用预审批准制度。在诺尔和帕斯的加来省,规定凡开挖和钻井深度超过10m(敦斯区为5m),未经批准不准进行。在纪龙德省,则钻井深度界限为60m,低于上述规定深度,并且每天抽水量不超过250m3无需经过批准。同时,法国采矿法典规定,如果矿的勘探和开发工程威胁到供给市镇乡村,小村庄和公共房屋的饮用水源或含水层时,可向省长提出申诉。该法典还规定,如果地下储气工程威胁到矿泉水的保存、威胁居民区、工农业和公共设施供水泉水和含水层的使用时,省长有权发布必要的保护措施的命令。这时持有开发和储存许可证的业主应恢复已被他们破坏的原有饮用水源条件。
二、我国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的必要性和法律调控现状分析
(一)我国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地下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影响到饮水居民的身体健康,是一个令人关注的严重问题。但目前,我国城市浅层地下饮用水源已被污染了70%—80%,深层地下饮用水源已被污染了30%,许多城市面临着无清洁饮用水可供的严峻局面。卡逊夫人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在整个水污染的问题中,再没有什么能比地下水大面积污染的威胁更使人感到不安。在水里增加杀虫剂而不想危及水的纯净,这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能的。造物主很难封闭和隔绝地下水域,而且它也从未在地球水的供给分配上这样做过。降落在地面的雨水通过土壤、岩石的细孔及裂隙不断往下渗透,越来越深,直到最后到达岩石的所有细孔里都充满了水的这样一个地带,此地带是一个从山脚下开始,到山谷底沉没的黑暗的地下海洋。地下水总是在运动者,有时候速度很慢,一年也超不过50英尺;有时候速度比较快,每天几乎流过十分之一英里。它通过看不见的水线在漫游着,直到最后在某处地面以泉水形式出露,或者可能被引到一口水井里。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它归入小溪和河流。除直接落入河流的雨水和地表流水外,所有现在地球表面流动的水有一个时期都曾经是地下水。所以从一个非常真实和惊人的观点来看,地下水的污染也就是世界水体的污染。地下饮用水源的紧缺和严重污染将造成整个饮用水源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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