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行政调解问题
现行《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有关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规定不协调。一般认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比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更高级别、更富权威的行政组织。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政策已经明确规定由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非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不得否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提出出履行调解协议之诉和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确认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例如,根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第
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发布)已经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非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不得否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提出出履行调解协议之诉和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确认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一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2002年9月26日发布)第
五条强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9月24日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