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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四、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一个良好法治的社会中,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通过法律得以确立,生态机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运作,上述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标准、手段等制度化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开发及其他国家的流域管理无不以流域立法为其首要前提,只有将流域管理置于法制的基础之上,流域管理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施行,从而达到流域管理的目的,实现水资源及其相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具体的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法律缺失的状况,应尽快加强关于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形式、补偿标准等等,对一些经过试点实践己经成熟的政策及时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化,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一来可以避免政府不合理的滥用补偿费用的情况,二来可以对市场机制下的生态补偿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还应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律形成体系,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冲突。
  
  (二)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
  
  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指导思想上偏重于对污染的治理,而因历史条件的限制未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列入其中,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使之成为一部具有生态法特征的《环境法》,彻底改变我国环境立法“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局面,奠定生态法的法律基础,将我国污染防治的法律建立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此外,还应重新审视我国的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围绕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确立各单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三)制定流域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
  
  由于我国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纷争,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地区与流域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在日益扩大,所以还需要建立一套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体系。建议制定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使参与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执法者的行为和行政执法过程受法律约束,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程序化和法制化,还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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