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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
  
  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是指因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从事流域生态环境建设、而使正常的生活工作条件或者财产利用、经济发展受到不利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物质、技术、资金等补偿的对象。具体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中,上、下游地区因地理位置的不同,为了保护下游的水环境和水质量,保障下游的工业生产,要对上游地区的开发和土地利用进行限制。因此,在流域的生态补偿中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另外,我认为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国家既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也是应得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因为生态环境和大量自然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凡是使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向国家支付相应补偿费,只有这样,国家才有资金进行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
  
  (四)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问题,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是学界研究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确定这一标准既要考虑到上游地区的生态贡献,又须考虑补偿者的能力。补偿者与流域上游地区之间在利益上存在着矛盾,要从最佳补偿效果目标上来考虑,补偿标准必须与上游地区的生态贡献相适应,才能够“合理补偿”。建议上下游地区之间应建立“环境责任协议”制度,采用流域水质水量协议的模式。下游在上游达到规定的水质水量目标的情况下给予补偿;在上游没有达到规定的水质水量目标,或者对下游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上游反过来要对下游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中,赔偿是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污染超标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额与超标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水量以及超标时间有关。
  
  (五)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
  
  资金的补偿是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同时也是最迫切地能满足补偿需求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补偿,即将资金直接补偿给受补偿者。另一种是通过补偿机构对受补偿者进行间接补偿。参考国内外流域管理和流域生态的补偿经验,可以通过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即在确保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提供政策性的担保,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启动资金,以低息和无息贷款的形式向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的人提供贷款)、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该基金可来源于下游地区的利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机构的捐款)等方式实现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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